天津换发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登记证
发布日期:2024-05-14 | 作者: 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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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记者从市质监局获悉,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市质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换发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使用登记证》和《电子记录卡》(IC卡)。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的《使用登记证》和《电子记录卡》(IC卡),原槽罐车《使用证》一律作废,凡没取得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登记证》和IC卡的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不得接着使用,违者将依据国务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予以处罚。
市质监局提醒拥有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的单位,要携带.原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使用证》、注册登记表、有关技术资料(设计图纸、质量证明书、监检报告书、进口监检报告书、定期检验报告书)、罐车牌照,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技术检验所办理换证手续及进行IC卡录制工作;凡座落在我市的单位所使用的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如持有外省市颁发的《使用证》,一律换发为我市的《使用登记证》和IC卡。(记者/刘雁军 通讯员/质宣)